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0-31來源: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劉偉超 通訊員 鐘紫薇) 用他人身份證註冊電子公司,網上尋找“獵物”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部分貨款後誘騙其繼續“上鉤”,同時開具空頭支票拖延付款時間,收取貨物後即以低價賣掉再逃匿,通過以上手段,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騙取貨款450餘萬元。記者昨日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李某因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記者瞭解到,該詐騙團夥以李某為首,在2012年4月19日通過黃某雄(已判決)的身份證註冊了一個名為“東莞市迪盛電子有限公司”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李某等人與被害單位簽訂買賣合同後,先部分履行合同並支付部分貨款誘騙被害單位繼續簽訂合同,同時開具空頭支票拖延付款時間,在收取被害單位的貨物後以低價賣掉逃匿的方法實施詐騙,不到半年時間已騙取9家供貨商共計貨款4526845.1元。2012年10月23日,公安機關將黃某雄抓獲。2013年3月23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多名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同案犯黃某雄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現場勘查材料,結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可證實被告人伙同黃某雄等人成立東莞市迪盛電子有限公司,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事實,對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和歸案後的表現作出以上判決。
    (原標題:男子成立電子公司“釣”供貨商 不到半年詐騙450餘萬元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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